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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就是性侵害
Feb 18th 2014, 16:21

作者:吳姿瑩(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

性侵害案件層出不窮,從近來「撿屍現象」中,我們清楚看見男性沙文主義極致的展現。事實上,「撿屍」一詞就是「將酒醉女性物化成為任人宰割的屍體」的歧視用語,「酒醉的女性」被與「同意性行為」劃上等號。我們看見網路上對男性撿屍者的看法大多認為被告性侵就是「被仙人跳」或是「價錢沒談好」,甚或認為因為男性自身條件不優,「不是外國人」、「不是高富帥」所以才會被告,忽略撿屍性侵是犯罪行為。

相對於去夜店的女性,網友多是鋪天蓋地的負面批評,包括「女性沒伴就是可以上」、「去夜店被性侵害便是活該不值得同情」,或是「爛醉就是誘人犯罪」等,對去夜店的男性則沒有這類批評,難道女性就不該擁有和男性同等的夜生活權利?

加拿大有一項調查顯示約有20%的受訪者認為「女性酒醉隱含性的誘惑」,民眾往往忽略了酒醉者本身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的同意與否。在李宗瑞案件中,我們也看見加害人以「撿屍是夜店文化」等言論試圖抗辯脫罪,媒體節目甚至將之當作茶餘飯後的趣聞來談論,如此趁人之危、剝奪性自主的犯罪行為被用撿屍戲謔帶過,再被歸因於女性咎由自取的結果,進一步強化了合理性侵的意識型態。

此外,傳統的貞操觀念對於女性的桎梏,使得性侵被害者不願求助或報案,使得性侵害案件的犯罪黑數極高,而上述這類責備受害者與諷刺的言論,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同時也阻卻被害人勇於報警求助的意願;如此一來,加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又再次助長加害人趁人之危性侵的歪風。

我們必須再次呼籲撿屍不是性,而是觸犯了刑法225條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的性侵害犯罪,女性的身體及性自主權也不應被剝奪,更不應被消費。這股撿屍風氣已嚴重威脅到女性夜生活的人身安全,女性有夜生活的權利,這些被害人可能是我們的姊妹、朋友或同事,全民應該共同打擊犯罪,破除迷思、支持被害人站出來,討回女性安全夜生活的空間。

撿屍不是性,而是觸犯了刑法的性侵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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