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我們原住民族:認同維護人權、肯認原住民族權利與多元文化的國家、憲法與教育,反對殖民侵佔與同化滅族的國家定位、憲法解釋與教育政策。
我們的國家,依據憲法、已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見附錄),是維護人權、肯認原住民族權利與多元文化的國家。因此,國家必須依法把教育權,包括制定課綱之權還給原住民族,讓我們的孩子,能在自己的語言文化的立足點上成長、學習,吸收人類文化知識的精華,發揚原住民族獨特的知識與價值,促進多元文化與公義和平,為母親大地,為社會,為國家,為人類,做出貢獻,讓孩子有一個充滿盼望的未來。
從被殖民到承認主權
原住民族歷經4百年外來強權勢力的侵略與殖民統治,不但土地被侵佔、文化被消滅,甚至在殖民國家的法律上並不存在。上個世紀統治台灣的兩個現代國家政權,先後要將我們改造為日本皇民與堂堂正正的中國人,殖民同化教育就是最重要的手段,原住民的孩子,原住民的未來,等於被整個偷走。然而,原住民表面上被迫順服,卻同時以鮮血誓死反對抗拒。
因此,在未解嚴行憲之前,與台灣民主運動同時興起的原住民族權利運動,首重辨正:依據憲法「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原住民族並非殖民同化下的「山地同胞」,而是與漢族在文化、經濟、社會、政治上平等的民族。同時,發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申明台灣原住民族不是炎黃的子孫,指出原住民全屬南島語系,與認為自己是炎黃子孫且均屬漢族的閩南人、客家人和外省人不同,定位原住民族為台灣島的主人。
然而,該宣言也指出,台灣原住民族正面臨種族滅絕的重大危機。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後,由於執政黨當局違背憲法精神的同化政策,以「台灣屬於中國」的理念及「原住民漢化是天經地義之事」的信念來同化原住民族,由台灣島「唯一主人」、「主人之一」,而到完全失去主人的地位,但是,原住民在意識上仍完全肯定自己是台灣島的主人。
當時,台灣原住民族在因「動員戡亂」而未施行的舊憲法上並不存在,而是在行政上,被以「山胞」身分,冠上漢姓漢名,化整為零地,融化在漢族當中,原住民在同化滅族政策下,奮鬥求生存。原住民族既然被排除在國家之外,當然也無法認同這個國家。經原住民族及社會運動倡議,1994年修憲,台灣原住民族才在憲法上取得地位,同時,我國也重新定位為多元文化國家,承認立基於自決原則的原住民族權利,所有的原住民族治理皆需依據原住民族意願,實施自治。
同時,在新修憲法中,對於不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及現代國家國民主權原理的「固有疆域」概念,做了權宜性地處理,不去做實質定義,由國會及國民來認定。緊接著,原住民族與政府達成「新夥伴關係」的訂立,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先於國家存在的自然主權,承諾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乃至於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原住民族因著自身地位與權利開始被承認、尊重,也真正能朝向認同自己係屬於這個國家。惟於外在強權暴力威脅下,內部意識型態紛爭,搭配的法律落實與憲政改革未竟全功。
歸還制定課綱之權
未經其同意,通常是以武力征服手段,將在地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侵佔,宣稱為其固有疆域,納入領土,實行殖民同化的統治,確實是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列強在以往的霸道行為。舊中華民國所宣稱、納入其「固有疆域」的蒙古、新疆、西藏與台灣,都是繼承大清帝國的武力侵佔,甚至並未有效佔領與管轄,不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及國民主權原理,不具合法性。其實,中華民國及其憲法,在遷移來台灣之前,也從未真正取得其國民的授權與肯認,並能實際施行,即使在台灣解嚴修憲之前,也是如此。甚至於,早經舊國民政府知情同意,由其人民公投自決,已獨立之「蒙古人民共和國」,在來台灣的國民黨政府中居然仍不承認,迄今依然主張其為固有疆域之中華民國領土。
如果是這樣的憲法與國家,原住民族當然無法認同,以這樣的國家定位與憲法解釋來實施教育,強迫灌輸下一代,我們的孩子,不但不會有生存發展的立足點,也無法立足於現代世界,與人和好交往,追求人權與公義,更不會有盼望的未來。
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他們的教育制度和機構,以自己的語言和適合其文化教學方法的方式提供教育。原住民族正熱切盼望,懷抱無限理想來發展有益於孩子們成長,與國家美好未來的教育方式與內容。要推行去殖民化、恪遵憲法的教育,就把制定課綱之權還給原住民族吧!
【附錄】原住民族教育權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第10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11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第2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第27條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1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第15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1.參加文化生活;
2.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3.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第14條
1.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他們的教育制度和機構,以自己的語言和適合其文化教學方法的方式提供教育。
2.原住民,特別是原住民族兒童,有權不受歧視地獲得國家提供的所有程度和形式的教育。
3.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讓原住民,特別是原住民族兒童,包括生活在原住民族社區外的原住民,在可能的情況下,有機會獲得以自己的語言提供的有關自身文化的教育。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7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1條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圖說:為協助原住民學生通過族語認證考試,高雄縣陸續開辦輔導原住民學生族語研習活動,六龜中學原住民族語教學育樂營於2007年2月5日開課,18位國中、高中3年級布農族學生自我勉勵將母語學得更好。(圖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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